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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健身馆误导消费者办卡法院判决:退费并支付3倍赔偿
BOB半岛2023年7月,小宋在街头偶遇某健身馆销售人员推销健身会员卡,会费1500余元,期限两年,一卡通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篮球馆BOB半岛、游泳馆、羽毛球、健身房、瑜伽室等使用,小宋思量后便办理了一张。后小宋到该健身馆健身,被告知该卡不能使用篮球馆、羽毛球馆,篮球BOB半岛、羽毛球需另行收费,理由是小宋所办理的会员卡系健身馆销售人员私下承诺,并不被认可,且推销时制作的宣传页、会员协议等资料中明确说明了会员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私教、篮球、培训类课程不包含在全场通用服务项目中。小宋对上述理由不认可,认为健身馆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实际使用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构成欺诈,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某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办卡前,其与销售人员沟通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其包含篮球、羽毛球等所有项目均可使用。该销售人员系被告委托营销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被告某健身馆承担。虽然被告提交的销售宣传单、定金收据中均记载“私教、篮球、培训类课程除外”,但其并无证据证实销售人员推销时已向原告出示并解释了宣传单中的服务内容,且在原告办卡后,其向原告发放的会员卡、会员协议中亦未明确载明篮球、羽毛球不属于原告所办理会员卡服务项目,需另行收费,故被告在营销中陈述的错误事实使原告陷入了错误行为,已构成欺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健身馆应退还原告小宋会员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自从2023年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在东顶村设立了法官联调工作站,附近村民渐渐养成了找法官“说事拉理”的习惯。法官冯志明每次到村调解案件、普法宣传,总是拿着马扎,坐在村民们中间,化解村民心结。
村子里的赵大娘以周边企业使用她的企业门口道路影响经营为由,多次拦路截车,阻止其他企业车辆经过BOB半岛。冯志明分析认为,道路使用权纠纷只是表面,根源在于企业经营问题。有了这些信息,冯志明又与周边企业进行了协调沟通,一个方案在他心里逐渐成熟起来,对这次调解也有了底气。
冯志明驱车前往,刚下车,就看到赵大娘站在路中央拦车,指着司机怒气冲冲地喊着:“你们就从我身上压过去吧!”
冯志明赶忙上前把赵大娘拉到路边劝解道:“赵大娘,您先别激动,我带好消息来了。经过我们调查,确定厂区门前道路确实在您厂区范围内。为邻居和乡亲们提供便利这么多年,大家都很感激您啊。经过我们调解,周边4家企业同意分摊土地使用费,不能寒了您的心不是。”
赵大娘怒色减缓,口气软了下来,拿过马扎催促冯志明坐下:“冯法官,我也不是硬要这个钱,我不就是想争这个理么。你看我都这把年纪了,这个厂子也没个着落,我不能撒手不管啊BOB半岛。”
冯志明看着这片略有斑驳却干净整洁的厂区,趁热打铁道:“大娘,这片厂房既是您的心血,也是您的心病。我们已经联系了隔壁的玻璃厂,他们答应短期租赁您的厂房作仓库使用。要是您想转让,我们和镇上、村里一起帮忙找买家,您看怎么样?”
“冯法官,你句句说到我的心窝子上了,都按你说的办。”赵大娘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激动地拉着冯志明的手不放开。她当即表示不再拦车,不再收取土地使用费。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鲁豫两地铁路法院签署协作协议 携手推进黄河流域司法保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黄河流域(豫鲁段)环境保护,6月5日上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豫鲁黄河保护司法协作座谈会BOB半岛,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家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领域迈入全新的合作阶段,下一步,两地铁路法院将着力在信息互通、联动办案、司法协助、理论调研、普法宣传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打造成跨省域司法协作、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典范,以司法之力共护黄河水晏河清、长久安澜。
近日,岚山区法院贯彻“案件到我为止”理念,通过“诉讼保全+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中小微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困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办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秉持调解优先理念,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后及时实施解封、解冻,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帮助了本就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减缓了资金压力,避免了程序空转,最大程度减少了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刘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陈小某。2021年5月,刘某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抚养,刘某可随时探望陈小某,周末、寒暑假可以将陈小某接走居住。两人离婚后,刘某要求探望陈小某,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产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月末的周六、周日接走陈小某照顾,寒暑假各接走陈小某居住二十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刘某、陈某离婚后,婚生女陈小某由陈某抚养,刘某作为不直接抚养陈小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陈小某的生活、成长情况,故刘某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刘某要求每月月末的周六、周日接走陈小某照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寒暑假各接走陈小某居住二十天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暑假刘某可接陈小某共同居住15天,寒假可接陈小某共同居住7天。
2023年12月,刘某驾驶自有小型汽车帮结婚的朋友拉亲戚,途中与新娘朋友张某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的车辆损失后经某仲裁委裁决,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合计236100余元。
事后,甲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刘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追偿。乙保险公司辩称,刘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和投保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性质,事故发生时作为婚车从事营运使用,该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范围,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并非专职婚车司机,亦未加入专业婚车队伍专职营运,仅在事故发生当天受朋友所托,偶然一次作为婚车使用,虽有危险性,但并不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应属于按正常用途使用车辆,故乙保险公司不能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责。根据责任比例,依法判决乙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付车辆损失6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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